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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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