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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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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辦法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辦法

現將《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辦法》予以釋出,請按有關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制定頒發《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辦法》是實現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規範化、標準化的重要步驟,是保證建設專案檔案完整、準確、系統的手段,是加強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的重要措施,為建設專案投產後的生產運營、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工作要與專案建設同步進行,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協調,執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對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已向建設專案收取工程檔案保證金的單位,應於1997年12月31日前退還完畢。實施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檔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檔發字[1997]15號

頒佈時間:1997-08-19

實施時間:1997-08-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工作,確保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登記辦法。

第二條 重點建設專案檔案既是重點建設專案的歷史記錄,也是專案投產後執行、維修、管理、改擴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據。為了及時掌握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工作情況,加強監督和指導,從1997年開始,國家檔案局建立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的登記制度。

第三條 登記工作的組織:

1、國家檔案局每年轉發國家計委釋出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名單,並統一部署對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的登記工作;各專案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和專案所在地的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對本部門和本地區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試生產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按隸屬關係組織登記。屬於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專案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負責組織填寫“國家重點建設檔案管理登記表”(見附表),同時抄送專案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便於相互配合,監督指導;屬於地方的,由專案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填寫“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表”。

3、登記表共分三種,表一、表二、表三分別於專案開工後6個月內、專案檔案預驗收後1個月內和專案正式竣工驗收後1個月內填寫,並逐級報至國家檔案局經濟科技檔案業務指導司。

4、國家檔案局於每年12月底彙總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情況,並及時向全國公佈。對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單位予以通報,並限期登記。

第四條 登記工作的要求:

1、專案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應與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互通情況,互相合作,以保證做好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檔案管理登記工作。

2、專案主管部門檔案機構和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新建專案,應按本規定第三條第2款及時組織和監督建設單位(或專案法人)做好檔案管理登記,建立檔案工作。對於未進行竣工驗收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每年填寫“表一”報送,以便及時瞭解專案及專案檔案工作的進展和變化情況。

3、要保證專案檔案工作與專案建設同步進行,特別要認真做好專案檔案的預驗收工作。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應主動與專案建設部門加強聯絡,根據專案計劃工期和進度,及時對登記的專案提出檔案驗收要求,並會同或委託專案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預驗收。隸屬於地方的專案,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相應的工作要求,及時對登記的專案組織預驗收。預驗收結束後,驗收組織單位不論本年度是否已報送過“表一”,應按本登記辦法第三條第3款及時填寫“表二”報送。

(注:登記表中的編號由檔案局統一填寫)。

4、專案竣工驗收後,應按本規定第三條第3款,將專案檔案驗收情況填寫“表三”並報送。國家檔案局根據填表情況不定期地對專案檔案進行抽查。

第五條 為確保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和省級重點建設專案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檔案保證金和任何形式的檔案管理登記費用。違反上述規定的屬亂收費行為,由各級價格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第六條 對於重大技改專案和一般基本建設大中型專案的檔案管理登記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和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檔案管理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