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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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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於2017年7月3日製發。目的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援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複審示範平臺的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

頒佈單位業和資訊化部

文       號: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

頒佈時間:2017-07-03

實施時間:2017-07-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以下簡稱示範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工業和資訊化部認定,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資訊、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示範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資訊化部對轄區內示範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範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示範平臺予以重點扶持,並支援技術類示範平臺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範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

第七條 資訊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資訊服務。

第八條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資訊化應用、裝置共享、智慧財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第九條 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專案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第十條 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行銷、風險防範、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第十一條 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資訊、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徵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二條 示範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於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50家以上,使用者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裝置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獲得省級示範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佔80%以上。

屬於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區域內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十三條 示範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資訊服務。充分利用資訊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資訊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5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8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專案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裝置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專案推介和智慧財產權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專案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專案洽談、推介活動8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10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8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30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申報示範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範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範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並附被推薦示範平臺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七條 被推薦為示範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覆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示範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的檔案;

(七)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影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宣告(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範平臺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稱號,並及時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公佈。

第二十條 示範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入口網站建立示範平臺資訊資料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二條示範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範平臺稱號。

第二十四條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範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平臺工作總結匯總報告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將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範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評測不合格的平臺將撤銷示範平臺稱號,結果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入口網站公佈。

第二十五條 示範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平臺的認定工作,並對省級及以上示範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七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推薦。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複審示範平臺的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