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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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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

頒佈時間:2019-12-28

實施時間:2019-12-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