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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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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國務院釋出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特制定《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實施細則(試行)》,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石油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7-03-10

實施時間:1987-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釋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國務院釋出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石油工業生產、經銷企業,個體石油工業產品經營者,以及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

第三條 產品質量是指與產品有關的國家法令、法規、產品技術標準、產品質量分等規定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經濟性等的要求。

第四條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給使用者造成損失後,生產、經銷、儲運企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各級主管部門必須對企業進行嚴格管理,監督企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因管理不善和監督不力,而發生的產品質量問題,各級主管部門也應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產品檢驗合格證、優質產品證明書、產品質量分等標誌、生產許可證、採用國際標準驗收合格證書、產品認證證書、產品認證標誌等,都是說明產品質量的標誌,必須與產品的實際質量水平相一致。

產品廣告中關於產品質量的說明,必須符合產品的實際質量。

第七條 所有生產和經銷石油工業各項產品的企業(包括成套承包、單項承包、出口公司、石油工業產品銷售站、產品銷售門市部等)必須嚴格執行“五不準”的規定,即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

生產和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

第八條 評定產品質量的依據是產品技術標準和質量分等規定。質量分等的原則是:合格品要達到現行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部標準)、經過部主管部門批准的聯合企業標準以及經過主管部門批准的企業標準,一等品要達到國際通用標準,優等品要達到國外先進標準。

企業生產的產品要按石油工業部制訂的產品質量等級評定辦法進行等級評定,未經評定認可的不得使用優等品、一等品的等級標誌。

第九條 產品的價格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原則。國家優質產品、部優質產品享受優價時,要經石油工業部批准。

第二章 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十條 生產企業必須認真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廠長對產品質量負全面的質量責任。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必須保證質量檢驗機構能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達到產品技術標準及質量分等規定,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二)單件小批生產的產品必須經過樣品試製鑑定合格,批量生產的產品,除樣品試製鑑定合格外,還必須經過批量試製鑑定合格;一次性生產的非標準產品,其質量按供需雙方商定的協議,由使用者驗收。

(三)產品必須按技術標準,定期進行型式試驗(或全效能試驗、理化指標全分析)。

(四)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實行強迫認證制度的產品,必須經過認證。

(五)出廠產品應有銘牌。銘牌上要標明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批號或製造編號、製造日期、出廠編號、製造廠名稱及地址等。質量分等產品要有等級標誌;優質產品要有優質標誌;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採用認證制度的產品要有認證標誌;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要有驗收合格證編號,各類標誌及證書均應標明有效期限。

(六)產品要有詳細的使用說明書。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適用範圍、技術經濟引數、質量分等主要指標、基本結構、原理介紹、安裝、使用及維修方法、產品保修期限等。電器產品要附有線路圖。

(七)提供隨機工具、備品備件以及必要的隨機檔案。裝箱單要帳物相符。

(八)產品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劇毒、危險、易碎、怕壓、需防潮、不準倒置、易燃易爆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都要有明顯的標誌和儲運注意事項。產品的包裝必須註明實際重量(淨重和毛重),商標、分等分級標記、尺寸及起吊重心等。

(九)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的要求。

第十三條 在產品保修期限內使用者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或無保修期產品產生質量問題者,責任確屬生產企業的,由產品經銷企業(含生產企業自銷)包修、包換、包退和賠償實際經濟損失(以下簡稱“三包一賠”)。“三包一賠”的原則為誰銷售誰負責處理。在產品保修期限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原器件失效,更換後即能達到標準要求的,應及時負責修復;

(二)產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修復的,應及時負責更換符合標準要求的零部件;

(三)產品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主要效能不符合質量標準,使用者要求退貨的,應負責退還貨款。產品往返運輸費用由生產企業負責;

(四)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五)生產企業必須與經銷企業或使用者簽訂明確的“三包一賠”合同,向經銷企業或使用者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以及必要的技術服務;

(六)成套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時,由主機廠負責處理。輔機廠、配套廠應對提供的產品質量負責。主機廠與配套廠、輔機廠應訂立明確的“三包一賠”合同。

第十四條 產品由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直接運交使用者的,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儲運,如因儲運造成產品損傷,由承運企業負責賠償。由國家有關承儲、承運企業負責儲運的產品,因儲運造成產品損傷的按《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產品經銷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所有經銷石油工業各項產品的企業(包括成套承包、單項承包、出口公司、石油產品經銷部門等),在與生產企業簽訂產品合同時,必須明確“三包一賠”要求。產品進貨時必須進行驗收,以明確雙方的責任。經銷企業出銷的石油工業各項產品必須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十二條規定。

第四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的質量檢驗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真正起到基層質量監督機構的作用。

第十七條 部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和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產品進行經常性和突擊性的監督和抽查,並定期公佈抽查結果。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必須如實提供抽查樣品,並在工作中提供方便。

從生產企業或使用者、經銷企業抽取的樣品,在樣品測試完畢後,檢測單位要如數(或扣除合理消耗)退還給提供樣品的單位(合理消耗部分由生產企業承擔)。

第十八條 國家重點工程的使用者可派出監造人員進行駐生產企業進行監造。生產企業對為國家重點工程專案提供的產品實行派駐工地總代表服務制度,搞好現場服務。

使用者如需要生產企業到現場安裝除錯,應在簽訂產品經濟合同時,簽訂附加的安裝除錯合同。

第五章 產品質量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十九條 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但有經濟合同的按《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沒有經濟合同的,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請石油工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心城市石化工業的質量監督機構或標準化管理部門等調解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對產品質量的技術檢驗資料有爭議時,當事人可委託石油工業的質量監督檢測機構進行仲裁檢驗,質量檢測機構應對提供的仲裁檢驗資料負責。檢測費用由委託者按石油工業部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檢測費用標準支付,爭議解決後由責任方承付。

第二十一條 石油工業產品質量責任的仲裁請求和起訴,應當從當事人知悉或應當知悉權益受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產品質量責任方願意承擔責任時,可不受時效限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生產與經銷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生產與銷售不合格產品,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沒收和罰款;企業主管部門應令其限期整頓或停產整頓、停產或轉產、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負責者扣發獎金和部分工資,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給使用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及財務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產與經銷企業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相當非法收入15-20%的罰款。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

(一)生產或經銷劣質產品、冒牌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品,以合格冒充一等品、優等品或優質產品,以一等品冒充優等品;

(二)生產或經銷隱匿廠名、廠址的產品;

(三)生產或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

(四)生產或經銷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生產或經銷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到期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六)生產或經銷國家已實行強制認證制度,而到期仍未取得認證合格證的產品;

(七)生產或經銷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產品;

(八)生產或經銷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法等要求的產品;

(九)經銷過期失效產品。

第二十四條 由於生產或經銷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的產品,造成使用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除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給予沒收非法收入及罰款外,由責任方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還應賠償使用者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除扣發六個月至一年的獎金外,還應在三至六個月內扣發本人工資的10~20%;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開除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已經入庫屬於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的產品,經質量監督機構抽查發現時,除按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沒收罰款外,對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要扣發三至六個月的獎金,還應在一至三個月內扣發本人工資的10~20%;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企業內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經濟損失在一萬元及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等),必須在十天內向石油工業部以及主管部門提出事故報告。逾期不報或隱瞞不報、謊報者,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決定,扣發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一至三個月的獎金和一至三個月本人工資的10~20%,情節嚴重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以上處罰不免除重大質量事故本身應承擔的行政、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質量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質量檢驗人員徇私舞弊,由企業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經濟、行政、法律處罰,不免除產品質量責任方對使用者承擔的“三包一賠”責任。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經濟沒收罰款,除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處理外,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凡在監督抽查中發現需給予經濟處罰的,由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建議沒收罰款通知書(主要內容為沒收罰款理由、建議沒收罰款金額、上交時限),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向被處罰方發出罰款通知書。具體交納沒收罰款的辦法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石油工業部。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