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民商法類>

郵電企業勞動定員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民商法類 閱讀(2.8W)

郵電企業勞動定員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郵電企業勞動定員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勞動定員定額(以下稱定員定額)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為了加強郵電企業定員定額管理,充分發揮定員定額工作的作用,在確保通訊生產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和使用勞動力,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11-11

實施時間:1991-11-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勞動定員定額(以下稱定員定額)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為了加強郵電企業定員定額管理,充分發揮定員定額工作的作用,在確保通訊生產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和使用勞動力,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電企業定員定額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郵電部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郵電定員定額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定員定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組織制定郵電企業定員定額管理規定、辦法和示範標準,監督檢查郵電企業定員定額工作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各省局)以及部直屬各總公司負責所屬企業的定員定額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郵電部有關定員定額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標準,組織制訂本省和本公司的定員定額管理規定和標準,監督檢查所屬企業定員定額工作情況。各地、市、縣郵電局及部直屬各總公司所屬的公司、工廠負責本企業的定員定額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部、省及總公司有關定員定額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標準,組織開展本企業的定員定額工作。

第三條 郵電企業的定員定額工作由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綜合管理。

第四條 郵電企業定員定額工作要同改革勞動制度、調整勞動組織,搞好職工調配相結合;要同加強職工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相結合;要同加強企業管理、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相結合;要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搞活企業內部分配相結合。

第五條 郵電企業中凡是能夠計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組或人員,都要有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實行定額管理。沒有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不能實行超額獎和計件工資。在制定勞動定額時,要運用先進、科學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以提高勞動定額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 郵電通訊企業定員定額標準實行部,省局,地、市局三級管理。郵電部成立郵電行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郵電行業勞動定員定額示範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各省局根據郵電行業示範標準,並依照先進合理的原則,結合本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省的定員定額標準,報部備案。本省的標準可以高於或低於郵電行業示範標準。各地市郵電局可根據郵電行業示範標準和本省的標準,制定本企業的定員定額標準,並報省局批准。

第七條 根據郵電通訊的需要,郵電行業定員定額標準,一般五年修訂一次,省局定員定額標準一般三年修訂一次,地市局定員定額標準一般一年修訂一次。因生產條件的變化對定員定額標準水平影響較大時,應適時進行修訂。對於新開辦的業務和採用新技術、新裝置,在生產基本正常以後應及時制定定員定額標準。

各級定員定額標準的制、修訂應有通訊業務主管部門參加討論。

第八條 部直屬各總公司所屬公司、工廠的定員定額標準,由各總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報部備案。

第九條 各郵電企業要按照定員定額標準配備人員,做到按定員定額組織生產。對於已經達到郵電行業示範標準水平的,應當制定更為先進的定員定額標準。各省局及部直屬各總公司應根據生產和工作任務的變化情況,每年對所屬企業的定員人數進行一次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報部。

第十條 郵電企業定員人數應包括除六個月以上長期病假人員、脫產學習一年以上人員,出國援外人員以外的全部職工。

第十一條 各級郵電企業都要建立健全定員定額管理制度,做好定員定額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分析工作,不斷改進和加強定員定額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各省局及部直屬各總公司要加強對所屬企業定員定額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瞭解定員定額執行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檢查評比,總結經驗,表彰先進,推動定員定額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十三條 各級郵電企業都要加強定員定額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定員定額人員,採用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定員定額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以及定員定額工作水平。要保持定員定額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 各級郵電企業都要加強對定員定額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周密計劃,各有關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把郵電企業定員定額工作經常、持久地開展下去。

第十五條 各省局及部直屬各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