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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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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範

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範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頒佈單位: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發改外資〔2017〕2050號

頒佈時間:2017-12-06

實施時間:2017-12-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一)國家支援有條件的民營企業“走出去”,對民營企業“走出去”與國有企業“走出去”一視同仁。

(二)民營企業要根據自身條件和實力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轉型升級。

(三)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運作,自主決策、自負盈虧,量力而行、審慎而為,著力提高企業創新能力、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化經營能力。

(四)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活動中應遵守我國和東道國

(地區)的法律法規,遵守有關條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慣例,依法經營、合規發展,加強境外風險防控。

(五)民營企業要以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鑑、互利共贏為指引,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與東道國(地區)有關機構、企業開展務實合作,實現共同發展。

二、完善經營管理體系

(六)完善境外投資管理規章制度。民營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境外投資管理部門和職責,細化境外投資決策程式,建立健全境外企業設立和授權管理制度及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開展績效管理。民營企業要堅持規模、質量和效益並重,完善境外經營評價、考核和激勵辦法,提高境外投資績效水平。

(八)加強財務監督。民營企業要加強對境外分支機構在資金調撥、融資、股權和其他權益轉讓、再投資及擔保等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審慎開展高槓杆投資,規範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資活動。

(九)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民營企業要加強國際化經營人才培養,選聘境內外優秀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派出人員管理制度,對派出人員出國前開展必要教育,幫助派出人員瞭解當地法律法規、安全環境等知識,增強派出人員遵法守法以及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

三、依法合規誠信經營

(十)履行國內申報程式。民營企業境外投資應按照相關規定,主動申請備案或核准。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須獲核准;其他情形的,須申請備案。不得以虛假境外投資非法獲取外匯、轉移資產和進行洗錢等活動。

(十一)依規承諾對外融資。民營企業在境外跟蹤擬使用中國金融機構信貸保險的專案,未取得有關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貸、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對外融資或保險承諾。

(十二)開展公平競爭。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應堅持公平競爭,堅決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向當地公職人員、國際組織官員和關聯企業相關人員行賄。不得串通投標,不得詆譭競爭對手,不得虛假宣傳業績或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十三)履行合同約定。民營企業及其境外分支機構與境外相關方訂立書面合同,須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並嚴格按照合同履約。

不得以欺詐手段訂立虛假合同。

(十四)保證專案和產品質量。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應認真執行東道國(地區)有關專案及產品質量管理的標準和規定,加強專案質量管理,嚴控產品質量。

(十五)保護智慧財產權。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應根據東道國(地區)法律、相關條約的規定,認真開展知識的創造、運用、管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應根據境外業務發展需要,適時辦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明確商業祕密的保護範圍、責任主體和保密措施。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應尊重其他組織和個人智慧財產權,依法依規獲取他方技術和商標使用許可。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應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侵犯消費者隱私,不得有虛假廣告、商業欺詐等行為。

(十七)依法納稅。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應按照東道國(地區)法律納稅,不得偷稅漏稅。

(十八)維護國家利益。民營企業在境外開展投資和經營活動應有助於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

(十九)避免捲入別國內政。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應避免捲入當地政治、經濟利益集團的紛爭,不介入當地政治派別活動。

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加強屬地化經營。民營企業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國內派出人員,依法依規聘用東道國(地區)員工,積極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

(二十一)尊重文化傳統。民營企業派駐境外人員要努力適應東道國(地區)社會環境,尊重當地文化、宗教和風俗習慣。民營企業應積極開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鑑,增進理解。

(二十二)加強社會溝通。民營企業及其境外分支機構要與東道國(地區)政府保持良好關係,注意加強與當地工會組織、媒體、宗教人士、族群首領、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各界的溝通與交流。

(二十三)熱心公益事業。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堅持義利並重,積極參與當地教育、衛生、社群發展等公益事業,造福當地民眾,樹立服務社會的良好企業形象。

(二十四)推動技術進步。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加強與東道國(地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企業等的合作,共同推動我國和東道國(地區)產業技術交流。

(二十五)完善資訊披露。鼓勵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建立健全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披露機制,及時披露社會責任資訊和績效,定期釋出社會責任或可持續發展報告。

五、注重資源環境保護

(二十六)保護資源環境。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堅持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經營方式,將資源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計劃,建立健全資源環境保護規章制度。

(二十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民營企業在境外專案建設前,要對擬選址建設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評估,掌握專案所在地及其周圍區域的環境本底狀況。

民營企業在收購境外企業前,要對目標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重點評估其在歷史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危險廢物、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等情況以及目標企業與此相關的環境債務。

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對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採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二十八)申請環保許可。民營企業境外建設和運營的專案,要依照東道國(地區)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專案建設相關許可。

對於暫時沒有環保法律的國家或地區,可借鑑國際組織或多邊機構的環保標準,採取有利於東道國(地區)生態發展的環保措施。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進行環保評估。

(二十九)制定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對可能存在的環境事故風險制定應急預案,並建立與當地政府及社會公眾的溝通機制。

(三十)開展清潔生產。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開展清潔生產,推進迴圈利用,對排放的主要汙染物開展監測,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汙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三十一)重視生態修復。對於由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生態影響,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根據東道國(地區)法律法規要求或者行業通行做法,做好生態修復。

六、加強境外風險防控

(三十二)加強全面風險防控。民營企業要自覺維護國家經濟、產業、技術安全,境外投資經營需加強與國家利益相關風險防範。

同時要加強對東道國(地區)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恐怖主義、負面輿情民情、災害疫情等資訊的關注,專案啟動前做好全面風險評估,投資經營活動中與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東道國(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溝通渠道,最大限度保護企業人員和資產安全。

(三十三)防範法律風險。鼓勵民營企業選聘國內外專業的法律、評估、信用評級等相關機構,嚴格執行重大決策、交易的合規性稽核,做好境外投資業務相關的監管規則跟蹤分析和合規培訓,加強與東道國(地區)監管部門溝通,積極配合監管工作。

(三十四)完善安全保障。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要強化安全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根據不同的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制定安保措施,並把安全防護費用計入投資成本,保障安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採用符合國際慣例的合同條款,把安全保障條款納入專案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安保責任。

(三十五)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民營企業及其境外分支機構要建立完善境外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通過定期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十六)安全事故處理。境外安全事故發生後,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報告,並立即採取必要有效的緊急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積極開展事故調查,妥善做好事故處理、賠付和善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