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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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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

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房屋安全鑑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房屋安全鑑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區)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鑑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鑑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鑑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鑑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範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鑑定活動,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鑑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轄區範圍內房屋安全鑑定活動。

第六條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鑑定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於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係人安全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鑑定專業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鑑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鑑定業務的機構簽訂委託協議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協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現場查勘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查勘作業結束後,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採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製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範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於爆破安全距離範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於設計影響範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鑑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物屬於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鑑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鑑定。

前款規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由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資訊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鑑。危險房屋的復鑑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鑑定中心負責。

經復鑑,屬於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定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並通過房屋安全管理資訊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市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採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業務的鑑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鑑定推薦名錄的鑑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二)鑑定檢測儀器裝置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四)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註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影印件;

(五)房屋安全鑑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予以登記並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資訊平臺,向社會公佈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並公佈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基本資訊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一)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登記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鑑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房屋安全鑑定作業的技術管理和鑑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實施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鑑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將相關違法違規資訊在房屋安全管理資訊平臺予以公佈。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並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出具鑑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的;

(四)鑑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資訊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築的房屋安全鑑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