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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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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375SE-R2)

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

《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375SE-R2)已經2014年11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7號

頒佈時間:2015-02-26

實施時間:2015-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標準化活動,加強民用航空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保證航空安全,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以下簡稱民航)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民航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及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 民航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民航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民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 民航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標準性質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七條 制定民航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有利於保障飛行安全、空防安全、生產安全、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衛生,保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二) 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民航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需要;

(三) 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國際交往;

(四) 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 有關標準之間協調配套。

第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鼓勵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民航局依法對民航標準化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條 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統籌組織管理民航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制定民航標準化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二) 組織制定、實施民航標準化年度工作計劃、中長期規劃;

(三) 組織起草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審查、複審行業標準;

(四) 組織收集民航行業範圍內標準的實施資訊,開展標準適用性評價;

(五) 管理民航標準化資訊工作;

(六) 指導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民航各單位的標準化工作;

(七) 代表民航行業,組織、參與相應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

(八) 履行民航局賦予的其他標準化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民航局各職能部門具體分工管理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組織制定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工作計劃、中長期規劃;

(二) 組織起草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國家標準,組織起草、複審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行業標準;

(三) 組織實施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 組織推廣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示範工作;

(五) 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資訊收集與跟蹤;

(六) 履行民航局賦予的其他標準化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 開展民航標準化基礎理論和政策研究,提出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二) 受理並初審行業標準專案的立項申請,提出年度立項計劃建議;

(三) 初審、複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草案,參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

(四) 負責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

(五) 起草專項基礎標準;

(六) 負責標準資訊資料管理、技術諮詢和人員培訓工作;

(七) 協助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和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標準;

(八) 組織、參加與本行業有關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開展技術交流,跟蹤國內、外標準化發展動態;

(九) 履行民航局委託的其他標準化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民航各企業應貫徹落實國家和民航局有關標準化的規定,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的範圍包括:

(一) 民航通用、基礎標準;

(二) 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標準;

(三) 飛行安全、飛行技術、飛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的調查與預防標準;

(四) 航空器維修工程標準;

(五) 空中交通管理與裝置標準;

(六) 民用機場管理與裝置標準;

(七) 民航專用產品標準;

(八) 安全保衛標準;

(九) 衛生、環境監測、航空醫學和勞動保護標準;

(十) 其他標準。

第十六條 對於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領域,民航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七條 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應當限制在下列範圍:

(一) 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二) 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三) 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技術要求;

(四) 汙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五) 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六) 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七) 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除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實行計劃管理。每年由民航各單位向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提出標準申報專案,由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確定計劃專案,並與標準起草單位簽訂任務委託協議

第十九條 標準制定應當公開、透明,制定過程中應當廣泛徵求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傳送相關單位徵求意見,或者通過網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一個月。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逾期不回覆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標準起草單位對徵集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按採納的意見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條 行業標準由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審查,經民航局批准後由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統一編號、釋出,由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出版、發行。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將相關材料報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民航標準實施後,應當根據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復審。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強制性標準釋出實施後,民航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 推薦性標準釋出實施後,鼓勵民航各單位積極執行。

第二十四條 標準釋出後,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應當組織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標準的宣傳貫徹。

第二十五條 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標準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並適時開展標準實施效益的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反映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有權投訴、舉報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答覆或在其職能範圍內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具有技術創新或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水平高以及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納入相關科技獎勵範圍,予以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或有關標準的單位及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民航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釋出的《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375SE-R1)同時廢止。

關於《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的修訂說明

一、修訂依據和背景

民航標準化工作是國家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航現代化管理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是實現民航工作總體要求,推進民航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障飛行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的必要手段。為加強民航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8年7月,民航局修訂了1990年制定的《民航企業標準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CCAR-375SE),重新發布了《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78號,CCAR-375SE-R1)。78號令釋出以來,對民航標準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標準的制定、實施及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民航體制的轉變,原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如管理機制和職責、標準制定程式等已不適用於目前民航標準化工作的現狀。自2004年以來,民航的標準化管理模式已由原來的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民航地區管理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民航各單位轉變為目前的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民航各單位,即: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全民航的標準化工作,民航局各職能部門主導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工作,民航各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企業、協會等)在民航局各職能部門管理、指導下進行工作。省略了民航地區管理局這個管理層次,使得標準化管理方與執行方的溝通更為快捷、有效。這種管理模式已執行近十年,收效良好。

因此,在現行管理模式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0號)、《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1 號)、《關於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國標委計劃[2002]15號)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檔案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民航多年來標準化工作經驗,對原規定中不適用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修訂過程中,採用了多種方式在民航業內廣泛徵求意見,並根據收到的反饋意見修改形成了修訂送審稿。

二、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調整了適用範圍,將民航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排除在本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外,在附則中明確其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調整了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民航各相關單位的標準化工作職責;刪除了原條款中在實際工作中無法執行的部分,如技術、裝置引進的標準化審查職責;調整了行業標準的範圍,增加了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的調查與預防標準、民用機場管理與裝置標準、安全保衛標準、空中交通管理與裝置標準等,使行業標準的範圍與民航局各職能部門的業務管理範圍協調致;修改了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性條文的範圍,與國家對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性條文範圍的規定保持一致;修改了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管理程式,國家標準的管理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民航行業標準的管理程式按現行程式調整,企業標準由企業自主管理;增加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標準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條款;刪除了對標準制定經費和標準化工作人員資質要求的條款;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對原規定中的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了修訂,並調整了一些條款和條款中專案的順序,使得表述更清楚,內容更連貫。

修訂後的《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調整了標準化管理機制和職責,以適應當前民航標準化管理現狀,各部門職責分工更加明晰,能夠更加有效地保證行業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更好地發揮標準化工作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的技術支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