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裝置技術標準規定(CCAR37)
依據1987年5月4日釋出,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已撤銷)
文 號:民航局令第24號
頒佈時間:1992-04-01
實施時間:1992-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依據1987年5月4日釋出,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目的
為使用於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機載裝置(以下簡稱“專案”)符合適航要求,能夠在規定的條件下,滿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預定目的,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制定並頒發“專案”技術標準規定(以下簡稱技術標準規定)。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根據本規定製定的每份技術標準規定,是在指定“專案”接受適航審查時必須遵守的準則。
第四條 定義
技術標準規定是對指定“專案”最低效能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頒發
每一份技術標準規定均統一編號,併成為本規定的一部分。
第六條 授權
中國民航局局長授權中國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司司長根據本規定頒發民航局技術標準規定。
第二章 中國技術標準規定
第七條 編號
(一)技術標準規定的編號分為兩類:
(1)CTSO-C×××;“C”類技術標準規定的“專案”與國際上通常採用TSO“C”類“專案”一致,且編號一致;
(2)CTSO-2C×××;“2C”類技術標準規定的“專案”是除“C”類以外民航局認為需要的其它“專案”,且編號為順序的阿拉伯數字。
(二)技術標準規定的修改版次用編號尾部的小寫英文字母序列標識,第一次修改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為CTSO-C×××b或CTSO-2C×××b等。
(三)上述編號C或2C後的“×××”是指1至999的阿拉伯數字。
第八條 格式要求
(一)技術標準規定的首頁格式要求見附件一。
(二)技術標準規定除首頁外,其他格式要求見附件二。
第九條 組成
每一份技術標準規定至少由以下幾部分內容組成:
(一)適用性;
(二)標記;
(三)資料要求;
(四)溯及力;
(五)引用資料;
(六)附有關標準(或引用標準--詳見本規定第十條)。
第十條 適用性
每一份技術標準規定的適用性應包括該技術標準規定所涉及“專案”的名稱和民航局規定該“專案”必須符合的最低效能標準名稱、編號、版次和頒發日期等內容。
(一)參照相應的國際標準制定最低效能標準,該最低效能標準應包括材料、工藝、環境、效能和試驗等要求的適用內容;
(二)最低效能標準也可由引用標準和附加要求等內容組成,該引用標準可引用已頒發生效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附加要求是根據實際情況對引用標準中某些條款的增、刪或修正要求。
第十一條 標記
每一份技術標準規定應規定在每個“專案”上標註持久而清晰的下列適用的標記:
(一)製造人的名稱或代號;
(二)“專案”的名稱、型件號或型別代號;
(三)“專案”的標稱重量,其精確度必須在實際重量的±0.09千克(0.2磅)或實際重量的±3%以內(取大者)。但是,“專案”上標註的重量與“專案”的實際重量之差不得超過±4.54千克(10磅);
(四)“專案”的序列號或製造日期,或兩者兼之;
(五)適用的CTSO號碼;
(六)民航局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二條 資料要求
每一份技術標準規定應規定包括圖紙、技術說明書和有關試驗報告在內的技術資料要求,以及為正確安裝、使用、維護和檢測該“專案”所需的資料要求。
第十三條 溯及力
每一份技術標準規定應作出對該技術標準規定頒發之前已設計、生產的“專案”是否豁免,以及使之如何符合該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引用資料
每一份技術標準規定所引用資料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凡本規定第十條描述的標準及要求,應分別註明其所在資料的名稱、章節,以及該資料的出版單位名稱和地址。對這些引用資料的可用性應在“專案”技術標準規定中以適當的形式予以說明;
(二)在頒發技術標準規定時,應附上現行有效的引用標準及要求。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日技術標準規定(CTSO)(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