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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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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為了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作,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網路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 商務部2003年14號公告)有關要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聯合制定了《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現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頒佈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

文       號: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13號

頒佈時間:2004-05-31

實施時間:2004-05-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1.目的和範圍

1.1 為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作,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網路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和《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綠色市場認證受理、稽核和評定的程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規則適用的認證物件包括: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肉禽蛋批發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糧油批發市場、調味品批發市場等專營批發市場和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食品生鮮超市等專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市場,以及大型綜合超市大賣場、倉儲式商場、便利店等兼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場所。

2. 認證準則

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

GB/T19220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

GB/T19221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標準稽核細則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標準稽核細則

3. 認證機構

3.1 認證機構設立條件

3.1.1 認證機構的設立應符合《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要求。

3.1.2 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熟悉農副產品流通行業組織的管理結構、經營環境、設施裝置、商品准入過程和信用管理等狀況,熟悉食品安全、環境安全管理,熟悉該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3.2.1 設立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3.2.2 國家認監委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與商務部共同進行初審。

3.2.3 初審合格者,由國家認監委批准設立。

3.3 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和本規則要求從事綠色市場的認證活動。

3.4 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4 認證人員

4.1 認證機構中從事與綠色市場認證相關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教育、工作經歷,具備農副產品批發或零售市場相關工作的經驗或進行相關內容的培訓,並具有與市場所經銷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相應的質量、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4.2 綠色市場認證的人員培訓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認證稽核人員應通過稽核能力培訓,並獲得稽核員證書。培訓內容應包括標準知識、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環境管理、流通知識、市場管理以及現場稽核技巧。

4.3 綠色市場認證培訓教材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編寫。

5. 認證程式

5.1 認證受理

5.1.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明確其認證要求和相關資訊:

a)認證工作程式;

b)認證業務範圍;

c)認證收費標準;

d)認證準則;

e)認證受理的條件。

5.1.2 委託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如下資料和資訊:

a)委託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體設施、資產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

b)委託人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其他資質證明覆印件;

c)委託人的市場管理體系檔案及相關檔案;

d)經營場所平面佈置結構圖;

e)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f)保證執行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宣告;

g)其他需要的檔案。

5.1.3 認證機構應根據有關程式及時進行合同評審,並確保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和認證範圍在已認可的業務範圍內。

5.2 檔案審查

認證機構應根據綠色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法規的要求,對委託人提交的管理體系檔案進行符合性審查。

5.3 預訪問(適宜時)

認證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認證的市場所交易的商品質量、市場硬體設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資質、管理體系及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初訪,以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現場稽核。

5.4 現場稽核

5.4.1 稽核時間(稽核人日數)

認證機構應參考委託人的經營規模(分市場的個數、經營產品的品種等)、營業面積和員工人數確定。

5.4.2 稽核要求

認證機構依據綠色市場認證準則的要求,對委託人實施稽核。

5.4.3 稽核結果

專案稽核結果

現場稽核專案結果分為符合、一般不符合和嚴重不符合;不適用的專案應註明“不適用”。

當稽核專案與認證準則基本相符時,該專案判為符合。

當稽核專案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對系統不會產生重要影響時,該專案判為一般不符合。

當稽核專案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且造成系統性失效或可造成嚴重後果時,該專案判為嚴重不符合。

現場稽核結論

現場稽核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推遲判定。

當所有專案稽核結果均為符合時,現場稽核結論為合格。

當專案稽核結果有嚴重不符合項時,現場稽核結論為不合格。

當專案稽核結果存在一般不符合項,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時,現場稽核結論為推遲判定。

獲得推遲判定結論的委託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並經認證機構驗證其有效性。對於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合格”;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不能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不合格”。

5.5 抽樣檢驗

5.5.1 對委託人所經銷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是認證稽核的一部分。

5.5.2 認證機構應依據其對委託人信譽的信任程度,策劃對委託人經銷的產品的抽樣檢驗,並形成方案。產品抽樣檢驗的方案應包括抽取的產品種類、檢驗專案、檢驗依據、樣本量與判定準則、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能力、檢驗裝置和檢驗週期等內容。

5.5.3 認證機構應依據有關標準從進入市場銷售的農副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的樣本。

5.5.4 認證機構應針對不同的產品及其特性,以及對安全的影響程度確定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檢驗專案。

5.5.5 認證機構應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對樣本完成確定專案的檢驗。

5.6 認證決定

5.6.1 認證機構應對稽核結果與抽樣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並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認證決定。

對於合格的委託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並准予委託人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

對於不合格的委託人,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其不能頒證的原因。

5.6.2 認證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監督委和商務部備案。

5.6.3 國家認監委與商務部定期聯合公佈綠色市場名單。

5.6.4 委託人對認證決定如有異議,可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託人。

5.6.5 如果委託人對認證機構做出的處理仍有異議,可向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投訴。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託人。

5.6.6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商務部進行調查,情況屬實者撤銷批准檔案,並予公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 獲證後的監督

5.7.1 監督內容

監督內容至少包括:

a)質量體系執行情況;

b)顧客的投訴;

c)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

d)監督檢查前是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項的關閉情況;

f)內部質量稽核和管理評審。

5.7.2 監督頻次

為確保獲證方的管理體系與相應標準的持續符合性,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每年應實施不少於一次的監督稽核。

發生下述情況時,認證機構應考慮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方受到消費者投訴;

b)獲證方發生重大變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場地環境、經營場所、設施和裝置、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相關影響企業符合性的質量體系更改等);

c)認證準則變化;

d)認證機構管理制度變更等其它情況。

5.7.3 獲證後的抽樣檢驗

認證機構可在必要時對獲證方的產品實施抽樣檢驗,作為監督稽核的一部分。

5.7.4 結果評價

對於監督稽核合格的獲證方,認證機構將保持其認證資格和允許其繼續使用認證標牌(志);否則,應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證書,停止其使用認證標牌(志),並對外公告。

5.8 複評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認證機構應進行復評,以確定獲證方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並延長其認證資格。複評的程式應與初評程式一致。

6.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牌(志)

6.1 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6.2 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以下簡稱認證標牌(志))的使用應符合《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

6.3 認證標牌(志)的基本圖案

6.4 認證標牌(志)的製作

認證標牌(志)分為標準規格標牌和非標準規格標誌。

標準規格標牌為60cm×37cm銅牌,顏色為金色底版,綠色圖案,由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統一監製;

承擔統一製作標準規格標牌的企業必須對其製作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製作的標準規格標牌和製作工具。

非標準規格標誌可由獲證方自行製作,其規格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6.5 認證證書和標牌(志)的登出、暫停和撤消

認證證書和標牌(志)的登出、暫停和撤消按《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認證變更

7.1 變更內容

認證機構應將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經營場所、經營產品種類或產品、場地環境、設施和裝置、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其他影響企業質量體系符合性的變更情況及時通報認證機構。

7.2 變更稽核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方的變更情況進行稽核,以確定其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

7.3 認證機構應對變更的主營產品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

8. 認證收費

綠色市場認證按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於印發<質量體系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212號)收取認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