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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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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為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特制定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16〕第2號

頒佈時間:2016-05-27

實施時間:2016-05-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的規定(以下簡稱《公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公告》規定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本實施細則所稱結算代理人,是指具有國際結算業務能力,並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代理債券交易和結算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

第三條 結算代理人應按照“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的原則,履行好對境外機構投資者資質稽核的職責。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委託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申請投資備案,由結算代理人代理提交《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表》(格式見附表)及結算代理協議。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無需重新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結算代理人首次代理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投資備案的,還需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審批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影印件;

(二)關於具有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說明;

(三)關於自營投資管理業務和代理境外機構投資業務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完全分離情況的說明;

(四)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等;

(五)具備開展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所需的資訊科技設施、技術支援人員、資訊系統管理制度等的情況說明;

(六)負責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等相關人員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培訓獲得的證書影印件;

(七)最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說明;

(八)關於對備案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知悉並已履行對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資質稽核職責的承諾書;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結算代理人首次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補充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關於公司業務經營範圍、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說明;

(二)關於是否設立專門的託管業務部門、具備良好的託管業務能力,以及是否將自有資產和受託管理的資產完全分離、對受託管理的資產實行分賬託管的說明;

(三)託管業務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等;

(四)具有開展託管業務所需的技術設施、技術支援人員、資訊系統管理制度等的情況說明;

(五)分管託管業務的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培訓獲得的證書影印件;

(六)最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說明;

(七)關於對備案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承諾書;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出具備案通知書,備案通知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重新申請備案的,須說明情況。

第八條境外機構投資者自備案完成之日起9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本金不足其備案擬投資規模50%的,需重新報送擬投資規模等資訊;境外機構投資者變更相關備案資訊或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應委託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按《公告》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

第十條結算代理人應妥善留存備案工作涉及的相關材料,切實履行規定職責。每月初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上月代理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有關資訊及投資業務開展情況報告。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

第十一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服務和監測工作。每月初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上月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業務開展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有權通過約談、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結算代理人相關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行為合法合規情況;

(二)結算代理人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代理備案和提供服務情況,特別是《公告》第十四條所列各項職責履行情況;

(三)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結算代理人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情況,提交月度報告、重大或異常情況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者及結算代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上報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依法採取誡勉談話、警示通告、暫停業務、強制退出等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採取不定期召開結算代理人會議等方式,研究完善備案管理事項,並將有關建議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彙報。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