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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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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

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

《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是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而制定的法規。
2018年8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司法部,公安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8-08-22

實施時間:2018-08-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主要通過隨機抽選方式產生。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以下簡稱組織推薦)方式產生。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需要,健全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絡,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第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轄區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等因素,並結合上級人民法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提出不低於本院法官數三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六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意見在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之前,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稽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本轄區內人民陪審員名額數進行適當調整。上一級人民法院稽核確認後,報省(市、區)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第七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第九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名額數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確定隨機抽選以及需要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社會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內容包括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式等有關事項,公告期為三十日。

需要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的,還應當在公告中明確申請和推薦期限。

第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年滿二十八週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資訊採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資訊庫。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相關資訊及時提供給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必要時,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到候選人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進行走訪調查,或者對候選人進行當面考察。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並徵求其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第十六條公民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應當按選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身份、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並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

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的,需徵得公民本人同意後,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被推薦人簡歷、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並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人民陪審員申請人和被推薦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個人申請或者組織推薦人數超過擬選任人數的,可以在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隨機抽選確定擬任命人選。

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應當充分體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基層人民法院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應當提交提請任命人民陪審員的議案、人選名單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配合基層人民法院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人民陪審員名單。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將任命決定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並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名單逐級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五條 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二十六條 人民陪審員缺額數超過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審判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增補人民陪審員。

增補人民陪審員人選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公示與任命程式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

人民陪審員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儀式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

第二十九條海事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沒有對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法院一般不單獨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有關人民陪審員選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