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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南區醉駕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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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南區醉駕標準是什麼?

一、青島市南區醉駕標準是什麼?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5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10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並且永不能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永久不能重新考取。

二、《刑法》對醉駕的處罰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駕駛校車或者客車,嚴重超載超速的;

(四)運輸超出規定以內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後兩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規定處罰。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相關司法解釋對醉駕的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事故後逃逸,沒有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並載有乘客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沒有駕駛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檢查,或者拒絕、阻礙檢查但並沒有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駕在交通管理的部門中規定必須承擔責任,吊銷駕照,甚至五年之內不能進行駕駛,醉駕屬於意識紊亂的行為,一旦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判斷,在駕駛過程中就會造成車輛的亂行,甚至會造成他人傷亡,進而不僅危害他人生命,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

綜上所述,對於醉駕的後果的評定標準,不僅是要懲罰其酒後駕駛,其次還包括其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來確定,主要分為未造成事故、醉駕運營型別車、醉駕普通車、造成事故等多種型別,來判定其懲罰標準。總之醉駕對於自身和他人都是有害無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