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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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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國家對於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在《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是這麼描述的:如果正在開車上路的人,被交通巡警要求驗酒精的含量,如果被驗出酒精的含量比20mg/ml要大,但是沒有80mg/ml大,酒精含量在這個區間的就屬於飲酒駕駛,當機動車駕駛人員的酒精含量測出來比80mg/ml還要高的話,那麼就屬於醉酒駕駛了。醉酒駕駛是很危險的,因此醉酒駕駛也屬於危險駕駛罪。

二、酒後駕駛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飲酒駕車被交通巡警抓住的話,不會將你的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吊銷,但是會暫時扣押你的機動車駕駛證,時間限制一般是6個月,還會對你進行相應的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但是如果你是在飲酒開車被處罰過一次,再次飲酒開車被交通巡警發現的,就會直接吊銷你的機動車駕駛證了,還會對你進行10天以內的拘留,罰款的金額也是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