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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後第二次醉駕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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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後第二次醉駕怎麼處罰?

現在的人因飲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再少數,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忠言對於他們來說根本無濟於事。有些人第一次醉駕後不長記性,還有第二次醉駕,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了醉酒駕駛的,涉嫌危險駕駛罪,處1-6個月的拘役;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醉酒駕駛的,涉嫌危險駕駛罪,處1-6個月的拘役;另據“醉酒駕駛有關司法解釋”,)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從重處罰。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過,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於砸掉自己的“鐵飯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任何原因的酒駕都是不允許的,國家法律有相關的酒駕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那麼醉駕就是更嚴重的懲罰,更何況還是第二次,就要根據法律從重處罰。任何人不得飲酒駕車,這是法律規定,希望所有人都尊法守紀,嚴禁酒後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