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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事故逃離現場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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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事故逃離現場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一、醉酒事故逃離現場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最少要判三到七年。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主要看事故責任和造成的後果;根據《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如果承擔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可惜,你朋友逃逸了要加重處罰),並且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機動車司機承擔事故次要、同等、無法認定或者無責任,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會構成犯罪,只是賠償的問題。

二、酒駕逃逸緻1人死亡賠償金額是多少

依據我國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醉駕逃逸緻人死亡的,賠償的專案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具體要多少錢,由實際情況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醉駕逃逸緻人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規定,違反交規發生重大事故的,而且致人死亡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或拘役;如果逃逸的,量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逸緻人死亡的,量刑為七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