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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醉駕可以找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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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醉駕可以找關係嗎?

醉駕顯然是不能找關係壓下來的,目前各種取證裝置如攝像頭等等,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也是比較透明化的。

以往交警在認定駕駛人酒後駕車時,往往通過目測和測酒儀兩種方式執行,在司機承認喝酒或測酒儀顯示司機的呼吸中含有酒精成份時,就可以認定為酒後駕車,但是沒有區別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辦法。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處罰尺度分別作了規定,但是交警由於缺乏相應的實施標準,在區分這兩種飲酒狀態時仍然有一定困難。標準則詳細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應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對於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可以看出,每100毫克酒精含量184是醉駕嗎這個問題顯而易見,而且是比較嚴重的醉駕。醉酒駕車,不僅要面臨人身安全的威脅,一旦被交警查到,還要接受嚴重的懲罰,對開車的人來說無疑是得不償失的。俗話說“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希望朋友們可以牢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