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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找關係可行嗎以及醉駕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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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找關係可行嗎以及醉駕的處罰是什麼?

自“刑法”第八修正案以來,我國在危險駕駛罪中增加了醉酒駕駛罪。從那以後,很多人都害怕喝酒後開車。然而,在實踐中,仍然會有一些幸運的人醉酒後駕車,這是違法的。不現實的是,這些人可能想找到一些聯絡,以減輕他們的懲罰。那為什麼酒後駕車不去找關係呢?

一,為什麼酒後駕車不去尋找關係?

醉酒駕駛方犯有危險駕駛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許多人認為在犯罪後尋找關係可以減輕他們的懲罰。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想法。只有認罪,才有可能減輕處罰。

依照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駕駛醉酒的機動車時,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服法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二、醉駕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二,任何人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處以刑事拘留和罰款:

(一)追逐、駕駛情況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汽車;

(三)經營校車、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或者以規定的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的所有者或經理對前款第3項和第4項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如果有前兩項行為並構成其他罪行,應當依照處罰定罪處罰。

三、減刑的條件

第七十八條如果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獄規定,積極接受教育和改造,確實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死刑: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一)防止他人從事嚴重犯罪活動;

(二)報告經核實屬實的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

(三)發明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消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作出其他重大貢獻。

酒後駕車實際上違反了國家刑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和刑事責任。我們知道,當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為了確保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有一個嚴格的處理程式,所以醉酒和尋找關係是沒用的。如果酒後駕車被逮捕,必須以誠意和認罪的方式行事,如果表現良好,可能會受到輕微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