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醉駕>

駕駛員醉駕一定要移交檢察院嗎

醉駕 閱讀(1.33W)

駕駛員醉駕一定要移交檢察院嗎

一、駕駛員醉駕一定要移交檢察院嗎

駕駛員醉駕不一定要移交檢察院。《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酒駕存在危險駕駛罪適用何種強制措施

拘役、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而對於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是“處拘役,並處罰金”。顯而易見,對於危險駕駛罪不適合使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因為逮捕的法定條件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對犯有危險駕駛罪的人適用可以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列舉了緊急情況的七種情形,而這七種情形在危險駕駛案件中常常出現。但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對犯有危險駕駛罪的人主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三、醉駕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一般檢察院審理的案件,外界都是給予高度關注的,對於這一類案件的審理,都是需要查明事件的發生經過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基於給予證據的提供以及收集的,其審理需要經過嚴厲的程式,因此在時間上面的花費以及經濟上面的消耗都是非常大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