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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移交檢察院有幾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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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移交檢察院有幾種結果?

醉駕移交檢察院有幾種結果?

醉駕移交檢察院有三種結果:檢察院決定起訴、不起訴或者是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決定起訴還是不起訴,警方是第一道環節,採取強制措施,實施拘留,檢察院作為第二道環節,根據犯罪情節,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證據充足,檢察院會依法對罪犯實行逮捕。

(一)、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簡稱醉駕。

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觸犯《刑法》133條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作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首道環節所採取的強制措施稱為“刑事拘留”,檢察院作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道環節所採取的強制措施稱為“批准逮捕”。

1、檢察院是否會逮捕,需要看警方所提交的犯罪嫌疑人醉駕的事實依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醉駕,如果足以證明,檢察院會依法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2、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機動車駕駛人呼氣、血液酒精含量閥值》的規定,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是,80毫克酒精含量以上每百毫升血液。如果交警在查醉駕的時候,依法給涉嫌醉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呼氣和進一步驗證了其血液之中的酒精含量就符合上述應當認定為醉駕標準的。那麼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就確實充分,檢察院沒有理由不批准逮捕。

3、依據刑法133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處拘役並處罰金。

飲酒駕駛機動車,如果是不構成醉駕,僅構成酒駕的,此時應當由交警部門處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是十五天以下的拘留,但是如果從酒駕上升到醉駕的,此時屬於危險駕駛罪的範疇,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