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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涉嫌醉駕到檢察院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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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涉嫌醉駕到檢察院幹嗎

一、駕駛員涉嫌醉駕到檢察院幹嗎?

醉駕屬於刑事犯罪,必經檢察院。檢察院是負責審查醉駕案件是否起訴、不起訴,起訴移送到法院,不起訴的釋放。

檢察院主要有兩個事項:一是告知委託辯護人的權利;二是再作一份筆錄,詢問公安機關是否違法,落實前面的供述是否真實。

由於危險駕駛罪是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輕罪,應該判處拘役,且拘役最長期限才6個月,而刑事訴訟的跨度時間又比較長,為了避免出現判決的刑期少於羈押的期限,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危險駕駛罪時,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只有到了審判階段,在判決前後,如果不判處緩刑的話,法院會對被告人進行收押。《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檢察院的定義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定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案。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事實上,醉駕是必然要到檢察院的,因為醉駕是公訴案件,所有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和受害者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間都是要經檢察院審查的。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畢後需要把案件移交到檢察院,這是處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犯罪嫌疑人本身也要配合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