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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包庇會被判刑嗎 | 如果判刑要判多久

醉駕 閱讀(3.07W)

醉駕包庇會被判刑嗎?如果判刑要判多久?

醉駕包庇也是違法的,風險駕駛罪一般只判處拘役和罰金,通常不會拘捕。假如庇護風險駕駛罪,構成庇護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人民檢察院以為證據不足,不符合申述條件的,應當作出不申述的決定。

如果構成包庇罪,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會由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存在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等情形的,則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或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作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應該及時委託辯護律師,由律師向當事瞭解具體案情,併到檢察院檢視案卷材料,根據具體案情,向檢察院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見,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酒後駕駛找人頂包被查出來,醉駕容隱的那個人因此卵翼罪論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卵翼罪的人一樣平常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