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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不足不起訴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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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不足不起訴有案底嗎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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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裡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就是在明知是犯法的情況之下還去傷害別人,對於此行為一般是會受到處罰的,但如果想不起訴來進行解除,那麼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也要得到受害方的同意,這樣自己才會免除相應的刑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