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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被拘役的自述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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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被拘役的自述該怎麼處罰?

一、醉駕被拘役的自述該怎麼處罰?

1、屬於醉駕,刑事拘留最長37天,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涉嫌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了醉駕被拘役的自述對了醉駕的處罰,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醉駕被拘役後再次醉駕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5)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的指導意見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1、《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2、《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影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3、《意見》指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4、《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5、《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資訊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6、《意見》強調,要完善查處程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隨著現在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為了方便出行,會選擇購買小車。這樣隨之而來的就是不斷攀升的交通事故率,現在交通法針對醉駕酒駕等違法行為都是嚴懲的,因為任何一起交通事故對一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影響都是巨大。文明駕駛,安全出行是我們一直在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