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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有複議申請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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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有複議申請的權利嗎?

一、醉駕有複議申請的權利嗎?

醉駕有複議申請的權利,這屬於公民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1、法律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方式方法

可以採用掛號郵寄的方式,也可以直接上當地政府的行政複議機關遞交,區縣政府的複議機關一般都與法制辦(局)混合辦公,市一級政府的複議機關由法制辦(局)裡的複議科承辦,省一級的複議機關有可能就不在法制辦裡辦公了,但都是掛靠在法制辦。總之,只要去當地政府的法制辦問一問複議科室在哪就能找到了。郵寄的話就直接郵寄到法制辦(局)就可以,一般情況下都會轉交。

3、後續工作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如果行政複議機關違反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投訴。

對於酒駕或者醉駕這個問題來說,作為公安機關的執法人員應該本著預防的原則,在醉酒駕駛員可能產生犯罪行為之前就及時進行制止,不應為了處罰而執法,避免與駕駛人員產生不必要的衝突。而作為公民應為他人生命安全著想,杜絕酒後開車的危險行為。

二、醉駕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醉酒駕駛主要指的就是因為喝酒而喪失了個人一直在這種狀況之下駕駛機動車輛,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可以吊銷駕照,也可以採取其他的行政方面的一些處罰的措施,當然了,如果對這種處罰措施不滿意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