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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教師開除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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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教師開除是否符合規定?

醉酒司機如果被發現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懲罰,那麼如果這個醉駕司機還是一名教師,事情會不會又不一樣了?近年一些地方開除醉駕教師,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醉駕教師在承擔交通責任的同時是否還需要在工作上承擔懲罰?來聽小編為你解答。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司機醉駕校承擔刑事責任的。既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實在生活當中醉駕要付出的代價遠不止於此,甚至有可能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是有十分重大的影響的。比如教師身為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如果存在醉駕的話,也是有可能被開除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教師醉駕開除不合理是否有規定?

一、教師醉駕開除不合理是否有規定?

如果教師因為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所以該教師被採取撤銷教師資格,必然不能擔任教師,須開除職務。

但是不必然就會撤銷資格,如果只是給予行政處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師職務的機會。

二、醉酒駕車判刑多長時間?

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6個月拘役。但是,醉酒駕車又釀成了其他的危害後果,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利益,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三、醉酒駕駛相關處罰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已經把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處罰情況分得非常清楚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20至80毫克為飲酒駕駛。80毫克以上為醉酒駕駛。這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標準。醉駕在刑事責任的量刑上,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判處一至六個月的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將“醉駕入刑”的“危險駕駛罪”描述得十分詳細,不管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了社會後果,“處拘役,並處罰金”是對醉酒駕駛的最低刑罰,這是由“危險駕駛罪”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危險駕駛罪”不是結果犯而是行為犯和危險犯,所以不能以撞死撞傷幾個人、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多少財產損失來定罪量刑,而應當以醉酒駕駛本身的行為來定罪量刑。

看了小編的整理,如果教師醉駕的話,是可以對教師進行開除的,具體情況就需要具體分析了。如果醉駕教師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不管是教師本人還是學校,都不太可能繼續任教了。作為老師這一個神聖的職業,首先就要為人師表,做好社會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