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傷在某些時候會產生競合的情況。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並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
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並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二、工傷認定的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裡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
三、關於工傷認定情形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