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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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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如何舉證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如何舉證

1、及時申請複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08年)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還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要求查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上崗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書,是否已經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2、積極舉證證明

對於複核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沒有及時申請複核,這種情況下,若各方起訴至法院,此時還可以進行救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一方戒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執行

1、雙方已簽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不履行可以到法院起訴。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流程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賠償的一個程式。包含了準備材料、立案、庭審、判決等步驟。

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