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責任>

借車出事故 | 誰承擔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05W)

一、借車出事故,誰承擔事故責任

借車出事故,誰承擔事故責任

並非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車主就必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車主在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不存在過錯,也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哪些情況應當認定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即車主出借車輛在符合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最終發生事故,就屬於存在過錯,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車主不符合以上四種規定的情形,則無需承擔責任。

實踐中,不是借車出事故,車主就必然會承擔法律責任。若車主借車不存在過錯的話,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其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這個時候是由實際開車的人承擔事故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