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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開寫借條出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51W)

一、借車開寫借條出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借車開寫借條出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借車開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是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哪些借條是無效的?

1、借款用途不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於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將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明知對方用於犯罪行為,債權人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例如,明知對方借錢賭博而出借,即使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借條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對方欠債不還,債權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對方犯罪後逃跑而資助,則涉嫌窩藏、包庇罪。事前同謀的,構成共同犯罪。

2、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3、借貸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債務人基於脅迫、欺詐等情形出具向債權人出具借條,本事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願原則,該債權利益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援。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

5、借條形式的分手費

解除戀愛關係、同居關係、婚姻關係時,協商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通常以借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但實際中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一方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如果對方提出證據抗辯不存在借貸事實,法院將要求原告提供證據鏈,說明借貸事實的發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提供轉賬記錄、收據等,如果借條系孤證,不能證明借貸事實真實存在的,借條無效。

6、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實際支付。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可能存在借貸合意,但是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真實發生,借條無效。

7、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民間借貸利率約定超過36%的部分,即使債務人自願給付,法院也不會支援,並且可以要求債權人返還;超過24%低於36%的部分,如果債權人主張該部分利息,法院不會支援,但是如果債務人自願給付,法院也不會干涉。

借條應該是發生在借貸關係中,借別人的車開的話沒有必要寫借條,在這裡要特別提醒一下機動車所有人,如果知道對方沒有駕駛證,或者在借車的時候就已經喝上了酒,這種情況下不能把車借給別人,否則就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