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分兩次起訴可以嗎?
1、交通事故分兩次起訴是可以的,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責任還認定還沒出來的情形,若是受害方需要住院治療,但是沒有經濟能力的,此時可以起訴要求先予執行支付醫療費,然後傷殘鑑定出來後可以再次起訴。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賠償案分兩次起訴就變成兩個案件了。
2、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是要等損失確定後再起訴的,若是損失沒有確定就提出賠償請求,且起訴的理由不合理的,法院可能並不會受理訴訟請求。這是由於原則上來說,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問題或相互關聯的問題,不能分兩次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同一交通事故的互不相關的不同問題,雖然可以分兩次訴訟,但牽涉了更多精力,提高了訴訟成本,一般人不會這麼做。
二、交通事故起訴流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從原則上來說,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問題或相互關聯的問題,不能分兩次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故此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是要等損失確定後再起訴的,對於那些損失沒有確定就提出賠償請求,且起訴的理由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法院可能會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