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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6.07K)

交通肇事案件都是由公安交管部門進行偵查辦理的,那麼,交通肇事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呢?交通肇事刑事訴訟的具體方法是怎樣的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交通肇事刑事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刑事訴訟

1、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

對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後,一定要快速到達現場,到達現場後,迅速搶救傷者,控制肇事者,劃定現場保護範圍,尋找目擊證人,勘查事故現場,對肇事逃逸的要及時佈置警力進行堵截。進行現場勘查時一定要及時迅速、全面細緻。對現場的證據一定要及時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對需要檢驗、鑑定的要及時進行檢驗、鑑定。

2、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它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及時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鑑定結論),它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查、調查後做出的專業性很強的科學結論,它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正當權利的依據。

3、立案、破案

對經過調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且歸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轉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進行,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報經上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後,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與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沒有作出事故認定書前,對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責任是不明確的,也就是說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確的;因此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後,才能知道應該適用什麼樣的程式,是該適用一般事故處理程式,還是適用辦理刑事案件程式。作為辦案人員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把握準確。

對於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製作破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

破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偵查結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

(三)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4、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偵查終結後,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裝訂立卷。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共5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採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立即提請批准逮捕。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