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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無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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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無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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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交通事故解決事故糾紛時,由於各種原因,當事人可能會在沒有警方參與調解的情況下,選擇私自簽訂賠償協議的方法。這樣就有可能存在利用受害者沒有經驗,協議明顯造成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這樣的相關案例就可認為交通事故賠償無效案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無效案例

一、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無效案例

2008年11月,胡某駕駛貨車與王女士的車相撞,之王女士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的車輛均有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肇事貨車車主畢某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後,畢某和王女士的丈夫謝某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賠償12.5萬元的協議。畢某將賠償款交給謝某後,謝某在交通事故賠償憑證上簽收,後畢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11.83萬元。王女士的成年子女及丈夫謝某後來認為,對王女士適用農村人口標準賠償不合理,遂以畢某、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按城鎮人口標準再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參加調解的情況下,與肇事方達成的協議,且只有車主畢某與謝某的簽名,作為王女士另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成年子女事先沒授權謝某,事後沒追認認可調解協議,因此該調解協議沒發生法律效力。另外,雖然死者的戶口在農村,但住所地已經劃歸當地經濟開發區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管理,故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畢某向死者家屬賠償經濟損失31萬多元,扣除已經給付的部分,應再賠付18.8萬元。

如何確認由車主畢某與謝某兩人所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本案最關鍵的問題。

從該調解協議書的形式上看,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遺漏了賠償義務人的簽字,由於肇事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保險,有關保險公司也應當是該案的賠償義務人,然而,該調解書上卻沒有保險公司一方的簽字;二是遺漏了賠償請求權利人的簽字,即該調解書上應由死者王女士成年子女的簽字。再從調解協議達成的過程來看,謝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參加調解的情況下與肇事方達成協議的,作為死者另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王女士的成年子女事先沒授權謝某,事後也沒追認認可調解協議,因此對王女士的成年子女來講,謝某參與調解的行為並不能構成合法有效的表見代理,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對其成年子女沒有約束力。所以,法院認定該案中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屬無效合同,是合法、正確的。

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無效案例是怎樣認定的?

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應為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說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籤訂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後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說,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並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三、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如何處理?

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處理,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一看協議簽訂時是否將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遭受交通事故並造成身體損害後果,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比如:傷勢無需治療,或治療中醫生也告知輕微受損,醫療費花費極少等。如果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時,已將受害方的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並就今後問題也一併解決的,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不應得到保護;反之,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保護。

二看協議約定的賠償款中是否已從某個角度考慮了將來可能出現新傷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後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後續賠償款,以求“今後無涉”。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後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並願意接受今後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該種協議簽訂時雖然存在“風險和利益”並存的情況,但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賠償協議所遺漏的專案仍應賠償。

三看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如要構成顯失公平,簽訂人必須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僅僅從協議獲賠款和實際應賠款之差異來確定,還要考量簽訂人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上的缺陷。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無效案例是怎樣認定的,主要依據受害方是否能對其受到的損害有正確的認知和預見,能否受到合理公正的法律保護。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處理,你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