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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

交通事故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7條、148條、150條、151條規定:行為人存在欺詐、脅迫違背真實意思以及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