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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48W)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少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很多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這些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能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

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而反爾”,隨意反悔。

所以,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有效的。

二、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還能反悔嗎

當事人之間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理,只要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通過協商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受法律認可與保護,除法定情形外,當事人不得反悔。這裡說的可以“反悔”的法定情形指的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法定情形。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和解協議存在下列情形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

(一)簽訂的合解協議顯失公平的;

(二)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

存在下列情況的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

(二)協議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達成的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以上所說的可撤銷或者無效情形外,當事人簽訂賠償協議後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反悔。

根據以上內容介紹,我們知道要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話,則就可以認定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實踐中,也是會有條件的允許當事人反悔,具體的內容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您也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交通事故律師諮詢如何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怎樣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