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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以競合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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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以競合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以競合賠償嗎?

可以競合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限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受民事賠償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非常明確地限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援。所以,當交通意外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工人能夠依照分別的法律限定分別得到救濟。

二、具體情況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專案、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專案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專案,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專案,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專案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專案。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交通事故同時也認定為工傷事故的情況下,可以競合賠償處理,但是有條件限制的,並且對於賠償的範圍也有明確規定的,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對工傷情況進行賠償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