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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引發流產要賠償精神損失嗎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6.69K)

一、車禍引發流產要賠償精神損失嗎

車禍引發流產要賠償精神損失嗎

根據相關規定,針對車禍引發流產的精神損失應當賠償。

根據相關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造成懷孕婦女流產的,當事人據此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權致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可見,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應限於因侵害人侵權致人身傷殘(不包括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死亡、婦女流產及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滅失或毀損。

受害人據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二、車禍主張精神損害注意事項

1、受害人應當在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能在侵權訴訟之外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賠償權利人在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不能只有這一項訴訟請求,而應該是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或者財產損害賠償並列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

同時,在可以選擇訴訟或者違約訴訟的時候,受害人如果希望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並且得到支援的話,最好選擇侵權訴訟。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侵權訴訟中,法官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給予精神撫慰金。

而在違約訴訟中,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的。雖然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支援違約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只是極少數的情形。

2、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

在交通事故中,由於責任人並非故意,因此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法院會要求得很嚴格。

不是所有的精神損害,都能得到法院支援。

3、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4、確定精神損害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合理。現代社會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但是對於法律具體條款的理解和運用,大多數人還存在一些誤解。

有些當事人即使僅受了一點輕微傷,也認為自己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傷害,而且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用數額來限定的,所以,很多當事人都認為不論自己要求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都不為過。

但實際上,法院在審判時,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會根據以下幾個因素來考慮:

(1)以一般人的角度來說,這個數額能否補償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所受的精神損害,能否起到撫慰的作用。

(2)要看這個數額對於加害人來說能否直到制裁的作用,使其避免下次再犯。

(3)要看這個數額能否對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處的社會環境下的人有一般的警示作用。所以說,即使是最相類似的案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也很有可能是不一致的。

司法實踐中,各地對精神損害一般都會有一個最高限額,如果有,當事人應當參照這一限額並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提出具體的索賠數額。如果當事人一味要求超高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最終只會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關於車禍引發流產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方面的賠償,我國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不過根據實踐中法院作出的判例情況來看,有的法院是支援賠償主張的。但由於我國法院判決不能援引判例,因此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