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賠償>

兩份交強險賠償 | 法院如何判決?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05W)

一般來說,人們買到新車後,要及時到保險公司上交強險,這樣才能給汽車上牌。而交強險原則上只能購買一份,不能多買,也不能不買。可是現實生活中,有的保險公司稽核不仔細,導致車輛購買兩份。因此車子和保險公司發生衝突的,可以找法院解決。那麼,兩份交強險賠償 法院如何判決?針對這個問題,小編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兩份交強險賠償 法院如何判決?

一、兩份交強險賠償 法院如何判決?

首先,交強險投保時按系統設定來說是不可能投保兩份的,不在同一保險公司也不行。確實投保了兩份的,法院也只會按一份的保險金額判決。我國保險法已將釋出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規章的權力授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而《交強險承保實務規程》明確規定,投保兩份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交強險賠付結果應當按照一份保險保障執行,且賠付責任應由交強險成立在先的保險公司承擔,並按相關規定對賠償數額作相應調整。

二、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什麼?

交強險主要目的是用於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的利益,以滿足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且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即無論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同時要求承保公司在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上“義務”經營,保險合同也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同時還須明確,《交強險承保實務規程》雖規定,投保人因重複投保解除交強險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險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但交強險又因其特殊的政策福利性,即不允許重複保險,又是多了不行,少了不準。

三、交強險的不賠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例如:自殺、自殘行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3、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4、間接損失,例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綜上所述,交強險是國家強制小汽車購買的,一臺車子只能買一份。車主買兩份,發生事故向保險公司理賠,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發起訴訟。兩份交強險賠償 法院會按照一份的保險合同做出判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只能承擔一份交強險的賠付。根據車主的事故責任情況,確定具體賠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