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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駕駛員死亡找誰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04W)

交通事故駕駛員死亡找誰賠償?

交通事故頻頻發生,駕駛員傷亡率非常之高,對於交通事故發生,駕駛員是被評判為個人交通肇事者還是為單位駕駛員交通肇事者?這兩類身份角色略不一樣,但是這兩種對交通事故駕駛員死亡找誰賠償這一問題的解答卻是不一樣的,下面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希望大家有所幫助。

一、交通肇事者死亡找誰賠償

關於事故責任人死亡的賠償責任主體問題,目前審判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

(一)家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持此觀點的人認為,認為司機開車時為了其家庭生活,其收益是供其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的,所以,在其為家庭成員共同生活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其家庭成員承擔。

(二)家屬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持此觀點的人認為,事故是侵權行為,因侵權行產生的責任不是為家庭生活,所以其家庭成員不承擔責任,只能用侵權人的遺產承擔賠償責任。

小編認為實踐中應採用第一種觀點。其法律依據是受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應當得到合理救濟。

1、作為司機的死者其事故行為在法律上講雖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但其開車行為並不必然造成侵權的結果。開車是在收益,其收益是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的。其侵權行為也是在為家庭成員創造收益的過程中發生的,所以作為收益人,其家庭成員應當賠償;

2、事故被認定為侵權行為是一個法律概念,這個概念在法律規定之前並不明確,而且不同的法律之間,規定也不完全一致,如果被法律規定為經營行為,則因經營行為產生的責任當然應當有共同經營人承擔責任。司機的家庭成員如果被法律認定為共同經營者,最少是合夥經營者,那麼他們肯定應當承擔責任;

3、事故侵權行為不是故意行為,而是過失行為,如果是個人故意侵權,那是超出了其家庭成員的意志,所以他們可以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對過失侵權他們是有能預見的,而且根據法律規定,他們也應當為這種可預見損失的風險提供防範措施,如購買保險等。他們可以用其防範措施來彌補損失造成的後果,所以,他們應當以預置的風險措施承擔這種過失侵權產生的責任後果;

4、法律對受害人向侵權人家屬主張賠償這一行為沒有禁止,根據受害應當補償的原則,司機家屬雖然不需要為司機的侵權行為承擔人身責任,但應當為其親人的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後果承擔經濟。受害人如果得不到賠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如果只在遺產範圍內賠償,則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遺產是由其繼承人佔有,別人無法獲得,繼承人不提供遺產線索,損害人就無法得到賠償,這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因此,家屬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受害人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二、賠償後還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從《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者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首先看責任認定,其次看賠償情況。責任的認定一般以交通管理部門事故科出具的是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在一定情況下,如果肇事者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的諒解,法庭一般會考慮緩刑,即不需要坐牢。

以上是小編整理關於交通事故駕駛員死亡找誰賠償這一問題的回答,裡面小編對於已分的兩種情況都各自做了解釋,總的來說,交通肇事者主要看肇事者是否有積極賠償被害方來儘可能的免除牢獄之災,而單位駕駛員肇事的話,主要是僱主或者除僱傭關係之外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論是哪一種,律師小編建議最好是求助本站交通事故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