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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與工傷事故死亡賠償能兼得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34W)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與工傷事故死亡賠償能兼得

大多數受害人家屬在獲得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賠償金後,他們認為除了侵權責任人應對受害人的死亡負責之外,也應該獲得工傷事故死亡賠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與工傷事故死亡賠償能兼得嗎?這種想法合乎情理,詳細內容法律365為您解答。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與工傷事故死亡賠償能兼得,答案是肯定的,能夠得到工傷賠償,二者可以兼得。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其次,職工發生工傷後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均專門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抵消、減免工傷保險待遇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工傷保險並非商業保險,故用人單位也不得以侵權第三人賠償了相關費用而拒絕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3,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從而決定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產生二種不同的請求權。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後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所依據交通安全法規、《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也就是說,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後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卹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係,是勞動者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後的社會保障性。因此,對這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不能參照適用《合同法》第122條關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與工傷事故死亡賠償能兼得,能夠有效保證家屬的後續生活,一定程度上撫慰生者。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與工傷事故死亡賠償是生者的合法權益,也是逝者給生者的撫慰。所以員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是有很大作用的,是企業和員工的生活保障和福利之一,沒有繳納,就會造成財產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