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駕駛人員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嗎?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35W)

駕駛人員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嗎?

一、駕駛人員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坐牢的嗎?

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駕駛人員需要坐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了詳細的明確,其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所以說,致1人死亡,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中,交警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來認定事故的責任方,並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來處理,但由於駕駛人員的原因導致嚴重的後果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判決處理情況,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罰應當首先由交警部門根據事故責任的認定處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對於造成了人員死亡的嚴重情況,顯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