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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擴大治療怎麼辦?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53W)

交通事故傷擴大治療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傷擴大治療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於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 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鄭某、周某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達成了協議。如若鄭某以同一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再次賠償。法院應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公安交警作為調解主體達成的調解協議可比照該規定內容進行考慮。交通事故發生後,鄭某未經司法鑑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故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之後,一方當事人因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至法院的,應綜合當事人的受損程度及責任大小來認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專案和數額,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調解協議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發生的,涉及到傷亡情況的,為了傷員的醫療救助著想,一般需要按照司法機關的責任認定,並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來進行辦理,如果雙方達成私下和解,那麼在後期如果出現傷情惡化的情況下,可能導致難以對交通事故的傷殘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