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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訛詐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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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訛詐該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人傷訛詐該怎麼辦

遭遇敲詐,當事人可以拒絕,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建議報警維權;《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訛詐罪的認定

法律上沒有訛詐罪,但是有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

三、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8日:

根據刑法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交通事故遭遇訛詐,那麼此時當事人應該保護好現場,而且留一些證據以防後續需要使用到。無論怎樣應該第一時間報警,如果還有人受傷,同時需要聯絡救護車。在處理上述事情後,盡力保護好現場,留下必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