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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被訛導致誤工應該怎麼維權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8.64K)

因交通事故被訛導致誤工應該怎麼維權

一、因交通事故被訛導致誤工應該怎麼維權?

故意利用交通事故訛詐,是碰瓷行為,是違法的,交通事故肇事人如果有證據,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如果是正常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只是提出過高要求的,不屬於訛詐。對其不合理的要求,肇事人可以拒絕,並告知受害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很多交通事故遲遲不能解決的原因就是受害人抱有訛詐的心態在其中,可導致誤工很多時候也是肇事者自己不會處理類似的事情,明知道對方提出來的賠償數額根本就不合理,肇事人根本就不用理睬,所以,肇事人認為誤工是由受害者導致的,這種想法根本就不成立,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除了起訴沒有其他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