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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交通事故認定書 | 簽字後是否可修改?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9.86K)

簡易程式交通事故認定書 簽字後是否可修改?

簡易程式交通事故認定書 簽字後是否可修改 ,在接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以後,如果對處理結果或者承擔的責任劃分不滿意,當事雙方可以通過交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以內,向法院提出訴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籤字後是否可以修改?可以更改。

在接收到交警為事故雙方出具的認定書以後,就標明對方認可了事故的存在和責任的劃分,也就是說雙方就應該為各自的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在交警隊留下了事故的記錄。

只要是出具了認定書後,雙方可以通過交警的調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訴訟,交通事故案子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關於銷案一說,一般來講,交警部門應該是採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更改的情況:

(一)行政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二)訴訟救濟途徑: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心,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簽字只是收到責任認定書。如果對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綜上所述,簡易程式交通事故認定書 簽字後是否可修改 ,事故認定書下達以後,當事人如果不服處理結果,可以在3天之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複核的要求,上一級部門認為證據不足,應當責令重新提調查,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訴訟,法院有權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