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簡易程式,雙方不用去結案,在通知了簡易程式事故的責任的相關認定書後,相關的交警就完成他的工作了。對做出的賠償達不成相同的看法意見的可以去起訴,看法院怎麼判賠償。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用不用結案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適用簡易程式也是需要結案的,簡易程式只是可以由一名警察處理,但也是需要結案的。
1、適用的交通事故
(1)出現的交通事故是沒有造成任何的人身的傷亡的,而且所有的損失估計少於30000元的。
(2)傷者,以及當事人對這個事故無爭議,而對雙方的賠償是有爭議的。
2、不適用的交通事故
(1)出現人身的傷亡,財產損失超過30000元的。
(2)相關的機動車是沒有號牌的,或者相關機動車沒有檢驗合格的,以及是沒有帶保險標誌。
(3)事故中有駕駛人是沒有有效的駕駛證的。
(4)其中有喝酒或者服用違禁藥的。
(5)其中有發生碰撞公共設施或者是房屋等建築物的。
3、適用的有關規定
1、損失少於10000元的,可由民警當場進行處理,損失超過30000元的要事故的勘查民警來安排。
2、民警記錄發生時間,以及地點和天氣,還有當事人的姓名等各種相關資訊後,當事人可以簽名,然後才讓當事人回去,然後才恢復交通。
3、民警按照雙方過錯嚴重到什麼程度來確定責任並做出事故的認定書,然後再作出處罰。
4、雙方一起請求調解的要現場調解,然後寫下調解的結果,雙方再簽名再拿下結果。
5、有這些情況的不能調解,民警在說明相關情況後,交給當事人認定書:
(1)雙方對交通事故的認定存在分歧
(2)雙方拒絕簽名
(3)不同意調解的
4、雙方自己協商處理
1、發生事故沒有造成傷亡,雙方無爭議的,雙方應當填寫所有事故的有關資訊的協議書,然後簽名,馬上離開,自行解決賠償問題。
2、事故導致人員有了輕微傷的,雙方無爭議的,而且達成了協議的。
3、立交橋或者隧道出現的,沒有人員傷亡的,標明情況,雙方要把車移到一邊,然後報警或者自己協商處理。
4、如果不離開現場的,卻不去報警的,感覺有關法律處罰。
5、雙方自行離開現場後,如果賠償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報警,民警記錄有關資料資訊,然後雙方簽名,最後確定雙方的責任,現場出有關事故的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