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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56W)

一、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

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

可以但有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後座載1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處以50元罰款。

二、電動自行車帶人摔傷誰擔責

搭載人應當對摔傷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我國侵權責任的規則原則是過錯原則,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只有當事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會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因此,電動自行車可以負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的兒童,但不能隨便搭載成年人。如果電動自行車搭載行為是違反該條例的,且被搭載人也應當知道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因此被搭載人和搭載人應當對摔傷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3款規定: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