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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何確定由誰賠償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3W)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何確定由誰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兩方面的,就包括人身方面的損害和財產方面的損失。而在有損害的情況下,肯定就是由侵權行為存在的。此時對於受害人而言雖然知道自己可以索賠,但卻不清楚應該向誰索賠。究竟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何確定由誰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何確定由誰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人都會選擇打官司。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物件錯誤,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和。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應將單位一併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2010年5月份開車與一輛正在運營的計程車相撞,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老王一紙訴狀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本以為自己一定勝訴,結果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老王的起訴。

案例中的計程車的車主為出租汽車公司,此輛計程車正在運營中,司機是職務行為,老王應以出租汽車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是司機個人。如果老王不能確定究竟誰是適格被告,一個很簡單的辦法,就是將司機與出租汽車公司一併訴至法院,俗話說跑了和尚跑不了廟。

二、處理交通事故還要注意什麼

1、準備好充分的證據

案件起訴至法院時,對主張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訴訟請求的證據應當已基本固定,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的農村戶口受害人,在主張同命同價時,更應注意相應證據的提前收集、固定、整理,做到一目瞭然,確實可信,不至於在開庭或證據交換時手忙腳亂,錯失戰機。

2、合理索要賠償

交通事故中的少數受害人在起訴時,喜歡漫天要價,不考慮法律的具體規定,將應當賠的和不應當賠的一併列在民事訴狀中。甚至認為,自己坐地起價,就是為了應對肇事方就地還錢和隨意砍價,漫天要價是為了給以後可能出現的調解留出討價還價的空間,否則,對自己不利,對談判不利。

3、訴訟講究一點策略可以理解,但應有度,交通事故案件有其特殊性,賠償範圍和標準基本上是固定的,賠多賠少決定於證據、事實和傷情,和漫天要價沒有關係。多提出的訴訟請求如果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自己要承擔該部分2。5%左右的訴訟費。所以,應合理索要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如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受害人就可以提起訴訟。

若經過嚴格的認定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內容,那麼就會對肇事者定交通肇事罪,此時承擔的責任裡面就不僅僅是民事賠償責任和交通行政責任了,還包括刑事方面的責任。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