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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 | 交通事故車輛停車費由誰來買單?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68W)

發生交通事故後 交通事故車輛停車費由誰來買單?

對於很多司機朋友,不管是新手還是老手,都發生過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門根據取證的需要,會暫扣事故車輛。事故處理結束後,車主便可以到相應停車場取車,很多新聞報出有些停車場開出高額停車費。那麼交通事故車輛停車費到底要交麼?本站帶你做個瞭解。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車輛停車費由誰來買單?

交通事故後,交警暫扣車輛,不需要當事人或車輛所有權人交納停車費。車輛被暫扣,系交警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隊委託停車場保管,在扣押期間的車輛保管費應當由交警大隊承擔,不應當由您自己掏錢。

二、車主面對高額停車費,如何申訴?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稱政府沒有審批劃撥專門的暫扣車輛停放場地,只能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既然暫扣車輛停放在經營性的停車場,就得交納停車費。交警部門的該觀點是錯誤的。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是交警部門的單方行為,並未徵得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同意(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並未同意承擔停車費),因此該行為對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不產生拘束力。

如果被暫扣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交警部門限期發還暫扣的車輛,並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行政強制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等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交警部門必然敗訴。

綜上所述,因交通事故被扣押的車輛是不需要繳納交通事故車輛停車費的。這個期間的保管費是由交警大隊來承擔的,機動車駕駛人是不應該為此埋單的。對於這個常識,廣大司機朋友要牢牢記住,如果今後遇到類似事情,就不會稀裡糊塗的交錢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